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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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3年度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2024-04-22
- 关于福建省申报“2023~2024”年度第二批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工程项目受理初审情况的公示(三)2024-04-16
- 关于福建省申报“2023~2024”年度第二批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工程项目受理初审情况的公示(二)2024-04-15
- 关于福建省申报“2023~2024”年度第二批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工程项目受理初审情况的公示(一)2024-04-10
- 关于征求《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23年修订版)》 修改意见的函2024-03-29
- 关于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专业工程业绩信息核对的公示(五)2024-03-22
- 关于印发《2024年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主要工作计划》的通知2024-03-18
- 关于收取2024年度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会费的通知2024-03-15
- 关于做好我省“2023~2024”年度第二批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2024-03-13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管理费还应付吗?
案情
2009年10月,杨某与A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杨某承建某电站防护工程V标段第一工段,杨某按照工程最终经审计认可后的工程总产值的19%向A公司交纳管理费。
工程完工后,经审计工程款为25431103.59元。杨某起诉A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5517850.59元(包含管理费4831909.68元),并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条款亦无效,扣除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A公司辩称
内部承包协议在签订时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双方当事人对于未来预期收益的约定,参照合同约定处理管理费更有利于平衡各方预期,尊重缔约时的合意,故应当扣除管理费。
重庆市彭水法院经审理认为
杨某不具有相关资质,《内部承包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A公司成立了项目部,杨某也认可A公司进行了投标、签订合同,且工程量需要向A公司项目部报送,需要A公司项目部人员确认工程量,A公司也履行了实际施工人杨某与业主之间的协调工作,故约定的管理费中包含了A公司必要的管理支出,有别于不进行管理的单纯转包获取非法差价的情形。
同时依照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杨某不应当从无效合同中获得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A公司履行了一定的管理职责,杨某在因此获益的情况下亦应当承担合理的管理费用,故该院酌情认定在工程款中扣除总金额的9.5%作为管理费。
一审判决后,双方对此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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