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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继续下放自贸试验区实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6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自贸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我省自贸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将自贸区内工商注册的企业所涉及的下列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自贸区实施。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认定。(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认定。(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认定;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认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认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暂扣。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乙级暂定资质认定。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包括: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认定。

  五、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包括:(一)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认定;(二)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资质、丙级资质和丁级资质认定。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七、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包括:(一)二级建造师变更、延续、注销、增项注册。(二)二级结构工程师执业注册(在住建部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未开放自贸区审批权限前,仍由省厅办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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