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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专业工程业绩信息核对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闽装协〔2023〕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稳住住建行业经济运行若干措施》(闽建办〔2022〕5号)和《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专业工程业绩信息核对工作方案》(试行)(闽装协〔2022〕16号),我会负责装饰装修工程业绩补录信息核对工作。为更好的提供服务和提升效率,对《关于做好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专业工程业绩信息核对工作的通知》(闽装协〔2023〕3号)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着力解决企业诉求的困难,进一步完善、优化和规范业绩信息核对相关事宜,现补充通知如下:
装饰装修专业工程所在地应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其所属的总承包工程已申领施工许可证,且该施工许可证涵盖装饰装修专业工程施工范围的,可向我会提出业绩补录申请。如装饰装修专业工程已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无须再向我会提出业绩补录申请。
在项目承接(含招标、邀标、议标)、资质申请(含升级)、信用评价和创先争优等业务或事项需要考核评价企业施工业绩时,要求一般是近5年,“超时”业绩不予认可。故,对拟申请业绩补录的装饰装修专业工程完工时限要求为近5年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比较务实合理:1.具有建筑装修装饰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工程信息业绩核对补入为单项合同额在6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2.具有建筑装修装饰施工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工程信息业绩核对补入为单项合同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3.如单项合同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项目更具有代表性。
1.对因总包单位、建设单位不予配合,导致无法提供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单、项目竣工图纸原件的,申请主体可提供政府部门依法公开信息查询页面截图及查询页链接,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可提供从档案馆里申请复印的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档案馆章,并由档案馆工作人员在档案馆章下方签名及写上联系电话),视同为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单、项目竣工图纸的原件。
针对消防验收意见书,提供本补充通知要求的查询、复印材料或提供原件,必须包含或直接体现专业承包项目施工竣工范围。
针对工程竣工验收单,提供本补充通知要求的查询、复印材料或提供原件,不论是总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是分部分项验收单中,必须包含或直接体现专业承包项目承接施工范围,而且参加验收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相关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中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已提供分部分项验收单的,可不再提供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单。
针对项目竣工图纸,提供本补充通知要求的查询、复印材料或提供原件,可只提供重点部位、重要节点与隐蔽验收的部分;加盖竣工图章,图章规范、签名齐全。
2.对申请业绩补录的项目,因原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已离职的,可提供该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住建系统查询链接,或者新版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的二维码,或者政府部门依法公开信息查询页面截图及查询页链接,并加盖企业公章,视同为原件。
3.闽装协〔2023〕3号文件要求需要现场核验的工程中标通知书、专业工程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结算资料(证明)、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工程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占合同价款的比重达到60%及以上的发票等材料,应按照文件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1.申请主体应按线下、线上提交的要求实事求是填报业绩补录的内容。
2.未按线下业绩补录和线上录入提交的相关要求(含系统“提示操作”)将不予接受,直至作退回处理。
1.对已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装饰装修),由于有关协会已组织专家查阅内业资料,予以申请主体减少材料提交,按闽装协〔2023〕3号文第二条“工程业绩核对提交的纸质材料和要求”第1项、2项、3项和第9项报送符合性材料。工程发票需要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2.鉴于有关协会已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查,一般不再组织实地走访,但在公示期内收到实名投诉且异议成立的除外。
六、 本补充通知与我会此前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本补充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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