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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3

闽装协函〔2023〕16

各会员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通知(闽装协〔2022〕18号,下称“实施方案”)精神,为加大力度落实“实施方案”确定的发展目标,经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补充意见如下:

一、对具有建筑业总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除满足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类入围之基础条件及满足实力(业绩)及成长条件外,实际拥有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对外承接业务、项目管理的内设机构,而且该机构团队及主要人员稳定;财务相对独立核算;业务绩效考核指标单设且明晰;上一年度对外承接公共建筑装饰装修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2项及以上的,视为符合“实施方案”之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类入围条件。

二、本会会员企业可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或本会结合年度行业数据统计结果和企业综合实力认定情况,按“实施方案”及本补充意见的规定予以选定公布,享受“实施方案”相关扶持保障措施。

三、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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